農民對土地是否有佔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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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只擁有使用權

農民對土地是否有佔有權

1、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農民集體、公民個人依照法定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就是大家熟悉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在法律上賦予了人們對土地使用的權利。個人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在法律允許之內,進行相關的操作。但是在國家對土地有進一步的規劃時,各有關單位、個人要顧全大局,服從城市建設需要,積極主動配合,確保政策的順利推進。

混宗土地”作了明確釋義,是指一宗土地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使用權人使用的,或者一宗土地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土地用途的宗地。並就適用範圍、土地用途、出讓年限、評估備案地價、土地出讓金、出讓合同簽訂和不動產登記等七個方面做了相應規定。

2、關於“適用範圍”

在範圍內劃撥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轉讓(或土地使用權人自願辦理出讓手續),涉及混宗土地的,除企業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以外,其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在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辦理。

3、關於土地用途的確定

非住宅房屋所在宗地的土地用途由登記中心依據不動產登記房屋規劃用途或政府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審批文件認定。

4、關於出讓年限的設定

宗地內首次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按照登記用途或規劃審批用途法定最高土地出讓年限設定,自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算;宗地出讓年限終止日期確定後,該宗土地內其他使用人申請辦理出讓手續的,出讓終止年限以此為準,確保宗地內所有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期一致。

5、關於評估備案地價的確定

房屋受讓人或權利人持不動產權利證書向登記中心提出土地出讓申請,登記中心對不動產權屬進行審查並確認屬於混宗土地的,依據不動產登記信息,確定建築面積、宗地用途和出讓年限,向局市場處出具《混宗非住宅土地評估事項表》(登記中心打印並加蓋公章)。

局市場處選定土地評估機構進行土地價格評估,評估結果經局有關會議會籤會審後,以《出讓地價評估評審意見表》(市場處加蓋公章)形式發登記中心,作為確定土地出讓金數額的依據。

6、關於土地出讓金的計取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評估備案地價總額的50%收取。

7、關於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及不動產登記

登記中心以市局的名義與申請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開具收款通知,申請人憑通知到局財務處辦理繳款並依法完税後,向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8、關於其他相關要求

登記中心應設專門窗口受理此類業務,專人負責。建立台賬,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農民對於土地只擁有使用的權利,不擁有佔有的權利,農民如果想要合法地使用土地,需要辦理土地使用證,根據不同的土地類型會有不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年限到期的時候是可以進行續期的。一般至少需要提前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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