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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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的主體不同,土地佔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者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可以是個人。

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權屬年限最高為70年,工業用建築用地和綜合類用地最高為50年,商用建築用地最高為40年(《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全文》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法律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也就是説,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二、土地使用權有哪些類型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劃撥土地使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3、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城市規劃區內除國有土地外,還有集體所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4、出讓土地使用範圍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用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根據土地管理的有關法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都是土地所有權構成的一部分,佔有權是所有權的前提。因土地的特殊性,佔有權和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只要經過合法手段申請就可以擁有使用權,土地的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在期限內是可以擁有佔有土地並享有土地的利益以及處分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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