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超出合同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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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農村的限制性,外出務工的人員越來越多,導致大量土地的閒置,就出現了土地承包的辦法,充分合理的對土地資源進行利用,而且土地閒置過久還會應規定繳納相應的土地閒置費,那麼當我們選擇把土地承包出去後在合同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超出合同規定嗎,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超出合同規定嗎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超出合同規定嗎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它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分情況對待:

(一)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超出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為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一年內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該省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三)是你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地手續沒有辦完全,你怎麼開始辦轉讓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有條件的,如果達不得一定的開發條件,國土管理部門按程序是不辦理土地轉讓相關手續的。

(四)是繳土地閒置費的起止時間是從簽訂“土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算的

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按規定繳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建設的,可以無償收回。五是土地的轉讓是在土地出讓的前提下進行的。達到土地轉讓條件的,雙方當事人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把土地使用權變更為承讓人的土地使用權。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解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超出合同規定嗎這個問題,如果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土地使用權的全部出讓金,可以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不用擔心是否超過合同的規定,只要按照合同要求依法履行相關約定即可,而且出讓土地合理運用土地是受到國家的大力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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