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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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拿到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時候仔細翻閲會發現裏面的內容中明確表明了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類型是出讓,但是很多老百姓不知道卻不在意證書上出讓代表什麼含義。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講解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是什麼意思?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一方為出讓方,一方為受讓方。由於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因此出讓一方只能是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這意味着市、縣人民政府有權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的受讓方是指土地使用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由此規定可見,受讓方一般不受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國土資源部2002年7月7日施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規定》有明確了一種新的出讓方式--掛牌出讓。因此,我國現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就包括四種:拍賣、招標、掛牌和協議出讓。

房產證上的“私有”不是指土地,而是説房產的性質;出讓是指土地的性質。

你的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對以後使用影響不大,只要國家不徵地,就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大家不應該拿到房產證或者土地使用證的時候就不再瞭解更多的知識,因為證書內容就會直接影響到使用人與土地之間產生的各種法律關係。如果對土地取得方式還有什問題可以在線諮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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