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的區別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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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即使公民和法人可以對土地進行一定的使用,並且這個使用的年限還比較長,但從本質上來講,土地都是不會歸公民或者法人所有的。按照我國有關法律中的規定,我國的土地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其中允許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轉讓和出讓,那這個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的區別是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有哪些分類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的區別是哪些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税費,方可登記過户。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大家應該知道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的區別是哪些了吧,雖然在名字上面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還是存在很大區別的,主要就體現在了四個方面,各位可以通過上述內容進行具體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