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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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計算方法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算方法有四種,有實際成交價且不低於標準的40%計算,發生權利轉讓,按標準的40%計算,若有異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佔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後,土地使用者再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時,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嚴格制止亂佔濫用耕地和發展房地產業有關文件的通知(1992年12月25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發佈)

《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1992年9月21日)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包括:

1.土地出讓金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由上級部門出讓給下級使用者,使用者按規定繳納使用金,共4種情況,正常權利轉讓和有異議的情況又分別有不同的解決措施,有異議的可以通過評估的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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