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駕駛罪已經正式入刑法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1W

妨害安全駕駛罪已經正式入《刑法》了嗎?

妨害安全駕駛罪已經正式入刑法了嗎?

妨害安全駕駛罪已經正式入《刑法》;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條規定,在《刑法》第133條之一後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作為第133條之二,該條規定: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條是關於妨害安全駕駛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包括3款內容。

第1款是關於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危及安全駕駛的犯罪及其處刑的規定。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犯罪的主體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個別情況下,車輛上的售票員或者安保員也可能與駕駛人發生衝突。

2、行為發生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車、公路客運車、大中型出租車等車輛。

3、行為人實施了對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的行為。“搶控駕駛操縱裝置”並不需要行為人實際控制駕駛操作裝置,只要實施了爭搶行為即可。

4、行為人的行為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即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駛,車輛失控,隨時可能發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車輛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如果行為人只是辱罵、輕微拉扯駕駛人或者輕微爭搶方向盤,並沒有影響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第2款是關於駕駛人員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安全駕駛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犯罪的主體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

2、行為發生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3、行為人實施了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的行為。這裏的“擅離職守”指駕駛人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車輛,擅自離開駕駛位置,或者雙手離開方向盤等。

4、行為人的行為危及公共安全。即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駛,車輛失控,隨時可能發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車輛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如果行為人只是辱罵、輕微拉扯乘客等,並沒有影響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第3款是關於實施本條規定的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如何處理的規定。行為人實施本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犯罪行為,也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的其他規定,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如果與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出現了競合的情形,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是不僅侵犯了公共的秩序,也會給他人的生命安全帶上很大的威脅,只要實施了此行為,那麼就會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不僅會被判有期徒刑,而且還會承擔起相應的罰金,其目的性也是為了讓犯罪者付出更大的代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