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人死亡 - 繼承人有那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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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是國家機關、企業、個人依法獲得的土地使用的權利,針對個人、而言,特別上在農村,如果土地使用權人死亡,土地使用權就消失還是説由相關繼承人繼承呢,法律上有那些規定和要求呢,接下來,本站的小編為大家説明如下。

土地使用權人死亡,繼承人有那些要求

法律上土地使用權繼承人要求

1、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留的合法財產由他人繼承人依法繼承。遺產分配後,所有權、使用權即歸繼承人所有。

2、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繼承人可依法繼承,併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後續,即確認土地使用權利。

3、對於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後,宅基地使用由村集體收回,另行分配給其他村民使用。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房屋可以繼承,在房屋存續期間內,繼承人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

4、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

(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

(2)“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3)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並不包含耕地,對於耕地。

5、因我國耕地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而非個人承包制,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減人不減地。本來不需通過繼承也可保存承包權。但《土地承包法》中規定承包期內,全家轉為非農業,承包地收回。即集體組織裏沒有符合户口規定的家庭成員了,土地由集體收回。但子女可以繼承老人承包的土地所產生的收益。

土地使用權劃分的類別也有所差別,有些是個人,有些是集體,我們在法定繼承問題上一定要清楚認識被繼承人的土地使用權,如果土地使用權人死亡,繼承人一定要走合法的程序繼承辦理,這就需要專業的律師為你提議,如有幫助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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