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繼承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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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繼承人範圍
農村土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農村土地使用權不是個人的財產,使用權人只有使用權利。現行的法律規定,單獨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進行繼承的,但是對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繼承房屋的,下面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進行使用。
如果是繼承了房屋,但不具有本集體經濟成員資格,對宅基地有使用權,對房屋如果拆除進行重建是不允許的,但是可以進行修繕,進行加固。
針對土地使用權繼承人的範圍,首先就是土地使用權房主的子女,子女要分為很多種情況,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領養的子女都可以做唯一合法的繼承人來繼承財產。
在可繼承的子女當中,如果是部分子女已經不具備本集體經濟成員資格,那麼它也是無法繼承的,這種情況指的是户口已經遷出農村、落户城鎮,他就沒有權利來繼承農村的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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