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登記時間是使用權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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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登記時間是使用權日嗎?

土地使用權登記時間是使用權日嗎?

土地登記時間並不一定是使用權日,土地使用權登記日是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開始計算的,而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轉讓,轉讓後的使用權從簽訂轉讓合同開始計算的。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百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百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百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利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使用權對於擁有土地的人來説是必須要存在的一個權利,而對於這個權利登記的時候就要看自己是什麼時候進行記載登記薄的時間;只要一旦登記那麼這個權利就真正的屬於自己,同樣也需要開始繳納相應的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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