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抵押證明要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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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抵押證明要有哪些內容?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抵押證明要有哪些內容

(《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須載明下列內容:

1、抵押權人名稱、地址:

2、抵押人名稱、地址;

3、抵押宗地的座落、地號、圖號;

4、抵押面積;

5、抵押金額、期限;

6、宗地標定價;

7、其他約定條件;

8、抵押宗地的宗地圖。宗地部分抵押的,應在宗地圖上標出抵押部分的界線;

9、填發機關及發證日期。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範圍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以作價出資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以國家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4、以國家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5、經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國有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6、通過承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7、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荒地、荒溝、荒水、荒灘等);

8、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

9、如將整個宗地中部分土地設定抵押的,則應經測繪公司的實測、地籍部門審核後方可抵押;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需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後方可抵押。

三、辦理抵押登記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1、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

2、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

3、確認土地估價結果;

4、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

5、申請抵押登記;

6、審核、登記;

7、核發抵押證明書。

無論是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還是其他任何物品的抵押,抵押登記證明書當中包括的這些內容都是大同小異的,而且現在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管理辦法當中也一再強調一定要辦理土地使用權他項證明。辦理土地使用權他項證明的就是針對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他項權的解除也代表着抵押關係的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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