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違約賠償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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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合同違約賠償的內容有哪些?

土地承包合同違約賠償的內容有哪些?

1、承包方沒有依約定交納承包費,構成違約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因承包費或交納承包費等方面產生爭議的,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

2、承包方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若干規定》第28條規定:“因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標的物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對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3、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出現上述行為,即是嚴重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出現上述行為,即是嚴重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6條規定:“承包合同轉包後,因發包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後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轉包後的承包方起訴承包方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發包方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並根據其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6、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的規定,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土地承包合同可以簽訂終身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第二十一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到期後,土地應交回發包方處置,也可以由原承包方申請續期,發包方如果同意,則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另外《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只能在一定年限內進行,不能超過土地承包期限。所以土地的承包合同是不可以籤終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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