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書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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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土地承包最常見的包括國有土地的承包和農村土地的承包,承包方成包土地大多數的是用來進行建造廠房以及進行生產作業,進行土地承包時必須要簽署土地承包合同書,那麼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書的情形有哪些,今天,本站來給大家做解答。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書的情形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概念

從1979年我國農村開始實行土地承包責任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有農用地,依法可以由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淮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書的情形有哪些

(一)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

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户口農轉非的;户口遷移,在新的居住地已經取得承包地的;荒蕪土地已達兩年以上的;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用於非農建設的;家庭人口消亡的。以上這5種情形可以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二)其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書的情形

在一些農村,有些村委會隨意強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那麼,土地承包合同簽訂之後,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或者全部遷徙並落户外地的;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的;由於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徵用或者批准佔用的;由於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閒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國家對土地的管控是非常嚴格的,既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簽訂,同時也規定了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書的情形,這樣的規定不僅僅使國家的土地不被濫用,同時解除了農村人民和土地承包方之間的矛盾,更有利於國家對土地的未來管控。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雅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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