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期滿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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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期概念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期滿後怎麼辦?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業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為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使用期限減去該土地已經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後可以申請續期。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期滿後的解決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後,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是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説,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

其實説簡單點,國家有權利回收到期的土地,但並不代表一定會回收,國家只有在你的土地影響到社會及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能到期強制回收土地,但並不代表着不給於補償,只不過不能像現在拆遷一樣討價還價了。 正常情況下,國家不會隨便回收到期的土地,因為畢竟關係到民生,當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按正常手續去國土局續期就可以了,現在還沒有明確的價格出來。 總結一下,國土使用期限是國家的大問題,目前都沒有明確的答覆,但你想想,40-70年之後你這房子估計早拆了,擔心什麼,所以,不用太去擔心土地的問題,難道國家還真能把人民趕到馬路上去住?

綜上所述,目前國家並未有出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期滿後的相關解決方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僅僅是點到即止,並未有明確説明。但小編覺得,國家遲早會出具相關政策保證人民的利益,我們不用過於擔心,畢竟70年後的事情,誰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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