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無償劃撥土地使用權涉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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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是可以出租給他人使用的,但無疑都是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所以都要繳納土地使用税,但是其實除了出租給他人,土地還有另外一種劃撥土地的使用方式,那麼要是政府無償劃撥土地使用權涉税嗎?下面小編就整理了這方面的相關內容。

政府無償劃撥土地使用權涉税嗎

一、政府無償劃撥土地使用權涉税嗎

政府無償劃撥土地需要繳税。在新準則下對於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公允價值入賬。如有相關憑證,該憑證所列明金額與公允價值差額不大可以按該憑證所列金額入賬。如沒有註明價值或註明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較大、但有活躍市場的,應當根據有確鑿證據表明的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對於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義價格計量。

近年來,我國存在着大量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現象,很多村組以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的名義擅自將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出租給第三方,用於建設廠房或門面房等非農業建設。隨着城市建設規模的擴展,當政府對這些農村集體土地依法進行徵收時,往往面臨着解除土地租賃合同所引發的高額賠償問題,不僅給徵地拆遷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也直接影響了城市的建設與發展。針對此問題,我們就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主體資格的認定以及此類事件的處置、預防等進行了相關的法律分析,以求對妥善解決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出租問題有所幫助。

二、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三十四條  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三、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的效力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體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以上法律規定表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主體,其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權限是受法律限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僅限於農村土地承包行為,農村土地要作為非農業建設用地,必須由國家依法徵收為國有土地。國家可以依法將徵收土地作為非農業建設用地或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將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用於非農業建設。目前出租的農村集體土地大多由承租人用於建設廠房經營或建設門面房等商業設施用於出租,該行為顯然使農村集體土地的用途發生了變化,與我國法律關於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只能用於農業用途的強制性規定相違背。

2、《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以上法律規定表明,我國實行土地權屬的法定登記制度,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變更登記,否則,土地使用權實際上沒有發生變更,仍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目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大多未依法進行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的出租行為應是無效的。

綜合以上分析,目前大部分的農村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是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確認為無效合同。

但在現實生活中,對於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因興辦鄉鎮企業所遺留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行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因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多數未予查處。此類租賃合同在各級法院的訴訟中也不一定就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目前有很多的農村集體土地租賃就屬於這種情況,往往在徵地拆遷中給政府造成極大的困難。

這樣我們就可以得知政府無償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是仍然需要繳納賦税的,而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在我國也是有很多的,尤其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所以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什麼疑問,不妨可以去諮詢專業律師以瞭解更多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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