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按户口本人口還是原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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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原承包人(或法定繼承人)和現土地實際經營人。

農村土地確權按户口本人口還是原承包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土地確權必要性

由於一輪、二輪土地承包均是責任承包制,客觀上淡化了對空間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農村資產權屬關係並沒有得到根本的明確,在此基礎上進行的流轉、徵地佔用等行為,使政府掌握的權屬資料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誤差。凡此種種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國農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亂的現狀:1)沒有一個清晰的登記農村土地的賬目,和一個有效的、圖賬對應的農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統,政府無法清楚的掌握農用地的空[5]間信息;2)村民之間,集體與個人之間不少遺留問題關係錯綜複雜,造成權屬信息不明確;3)農村居民對其土地的產權沒有證書依據。

為夯實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順農村現有產權關係。只有在理清國家與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之間的財產權利界限的基礎上,才能構建起完整的農村資產財產權益體系,盤活農村生產要素,解放農村生產力。因此,對農村土地與房產的大規模確權登記,是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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