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轉讓金的含義 - 轉讓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近幾年,在較為偏遠的村落小鎮逐漸興起構建了特色農莊,很多城市人都會利用週末等節假日回到農村或者郊外與孩子一起農家樂,欣賞户外美景。其實這些農莊、田地大部分是通過支付土地使用轉讓金獲得的。下面由本站的小編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土地使用轉讓金的含義及轉讓條件。

土地使用轉讓金的含義,轉讓條件

一、土地使用轉讓金的含義

土地使用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因此獲得交付的金錢就是土地使用轉讓金。

現實當中,人們經常會把土地轉讓與土地出讓這行為搞混。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方式出讓土地。可以看出出讓和轉讓非同一個意思。

二、土地使用轉讓金的轉讓條件

另外,可以轉讓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 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同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由此看來,不是純粹繳納土地使用轉讓金就可以獲得土地盈利,當中還存在很多涉及多個政府部門文件,自己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土地有否牽扯什麼糾紛等問題。而且繁雜的手續審批可能存在貓膩或容易上當受騙。人民在作這方面投資或使用時,應當聘請專業律師解答或解決相關問題,以免經濟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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