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税納税義務人是轉讓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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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那些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得了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將土地進行轉讓,根據相關規定,轉讓土地的,需要按照規定繳納税額,那麼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税納税義務人是轉讓者嗎?轉讓者和受讓者需要繳納的税額是存在着差異的。

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税納税義務人是轉讓者嗎?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税納税義務人是轉讓者嗎?

根據相關政策的規定,可以知道,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税納税義務人是轉讓者。

土地使用税按納税 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税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怎麼辦

眾所周知,除劃撥土地使用權外,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實行有償使用和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應與國家(政府)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使用期限和出讓金等等,經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經登記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而終止。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登記。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是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續期制度的一個重大例外,等於向社會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權經登記而取得,因為自動續期而長期有效。該規定的意義在於: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權可以事實上長期存續的法律基礎,成為本世紀以來我國重樹民眾創造和保有財富信心的最具價值的法律制度。

3、《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那些主張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是有條件的觀點,不論其條件寬厚(例如象徵性支付土地費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釋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制度。

三、住宅土地自動續期後是否繳納土地費用

1、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無條件並不表明土地使用權人沒有義務繳納土地費用。在物權制度的構造上,住宅土地使用權人在自動續期後是否繳納或者如何繳納土地費用,是一個與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沒有關係的、待解決的其他法律問題。

2、我國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和限期使用制度。實現國有土地的有償和限期使用制度的基本方式,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按照建設用途分為40-70年,其中“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為70年。國有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為保障不動產權利的穩定和存續,實行申請續期制度,土地使用權人並同時負擔相應的土地費用。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對於無形資產的轉讓,納税者是轉讓者,但是土地使用權是有形的資產,故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税納税義務人是轉讓者這個説法是錯誤的,對於那些已經實施了轉讓行為,但是沒有具體進行轉讓的行為,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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