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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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建設用地

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是什麼

新增建設用地為規劃期間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量;建設用地淨增量為規劃期間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量減去規劃期間建設用地變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量。 根據國土資源部去年制定的加強土地調控、嚴格新增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的政策,省級政府向國務院報批項目用地,需與國家發改委溝通,項目審批機關還必須就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劃佈局、市場準入標準以及審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備和合規做出説明。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按照農用地轉用、徵收土地等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繳納。”根據這一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繳納主體應是縣、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應由縣、市人民政府繳納,具體應由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繳納。

為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收繳使用管理,保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是怎麼收繳的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包含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中。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以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向國家繳納的土地資源性收益收益。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其範圍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場地使用費等。

依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以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向國家繳納的土地資源性收益。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其範圍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場地使用費等。依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收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為抑制地方政府的利益驅動,強化土地經濟調控手段,新政策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提高1倍,最高的一等由原來的70元/平方米變為140元/平方米,最低的十五等由原來的5元/平方米變為10元/平方米。

為增加等級標準的現勢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根據國家土地調控政策需要,結合各地基準地價水平、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面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狀況,適時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和徵收標準,並向全社會公佈。

中央分成部分的使用和分配。中央分成部分,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主要參照基本農田面積和國家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基本農田面積由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實,並按規定的時間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國家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將由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務院的部署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確定。

地方分成部分的使用和分配。地方分成的70%部分,加上中央財政專項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統一由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參照基本農田面積、國家和省級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市、縣。

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是什麼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收繳使用管理,保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三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上繳地方財政,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設用地後,應依法向用地者供應土地。

第四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各地區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制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佈,並定期調整公佈。具體繳納標準見附件一。

第五條 按照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等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繳納。

繳納程序為:

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地計劃對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擬訂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下達《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格式見附件二)。

2、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通知書》核定的繳款額和繳款時間,填制一般繳款書”,將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比例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和省級金庫。

3、國務院或者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加蓋銀行收訖章的“一般繳款書”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未按規定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不予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

第六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前繳納,具體繳納環節為:

1、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屬於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2、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屬於不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徵用土地前繳納;

3、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國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4、只需辦理徵用土地審批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徵用土地前繳納;

5、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國有未利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轉用前繳納。

第七條 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中央財政基金預算收入,上繳地方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地方財政基金預算收入,均專項用於耕地開發,不得平衡財政預算,結餘結轉使用。

第八條 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用於中央確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經中央批准的耕地開發整理示範項目、對地方耕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補助、耕地信息與監督系統建設。

第九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審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編制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支出預算後,共同下達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

第十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共同下達的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負責辦理資金撥款,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耕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一條 上繳省級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也必須用於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製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

第十二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工作所需的業務費用,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在本級基金預算中按繳入本級金庫土地有償使用費金額%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計部門要加強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的管理和檢查監督,保證土地有償使用費及時、足額收繳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佔、挪用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是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收繳。需要大家進行注意的是,《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存在這些問題;項目進行審批核準的權限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審批核準的程序不符合要求以及項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建設標準。當然這些問題亟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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