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什麼時候、怎樣申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6W

一般什麼時候、怎樣申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

一、一般什麼時候、怎樣申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

1.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總登記的方式,具體程序是:由縣級人民政府發佈土地總登記通告—地籍調查—申請—權屬審核—公告—註冊登記—核發證書來完成。

2.調查隊員完成入户調查後,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人在通告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的國土資源所申請辦理土地證,申請時提交:

(1)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如果是宅基地使用權,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是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2)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包括各個時期不同管理土地的部門的批准用地文件、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原始證明。

(3)轉讓、繼承、贈予協議書或證明。

二、原來有宅基地農村村民,後來“農轉非”了能登記嗎?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非農業户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的規定,非農業户口居民(含華僑)的房屋沒有發生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以登記發證,登記時在《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記事欄中要備註“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三、繼承父母的宅基地能登記發證嗎?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非農業户口的子女只有通過繼承地上房屋,才可以取得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權。我們在登記發證時在《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記事欄中也備註“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另外,宅基地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沒有使用期限的集體土地。按現行的法律規定,是不允許轉讓給非本集體組織成員的,因此,這種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目前不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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