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超過70年後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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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超過70年後應該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超過70年後應該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按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 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權有哪幾種類型

地使用權變更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初始登記後發生的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a.國有土地劃撥、集體土地內部劃撥;

b.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

c.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

d.因土地交換、機構調整、企業兼併等原因引起;

e.因宗地合併或分立引起;

f.因處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

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等。

土地使用權贈與是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相對人,相對人予以接受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如出售、交換、贈與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二級市場。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情況比較複雜,在法律中並無系統的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從原則上講,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一般是指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承包和轉包。通過土地劃撥及建設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權是無限期的,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使用權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權的年限也不同。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1. 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2.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只有國家有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得時候,個人需要在到期得前一年之內進行續簽,繳納土地出讓金進行續簽,具體得需要帶一些資料,如果不知道帶什麼資料得,那麼可以先打電話進行諮詢一下,避免不必要得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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