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應當賠償相應的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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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應當賠償相應的賠償嗎?

土地使用權應當賠償相應的賠償嗎?

土地使用權應當賠償相應的賠償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了,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繼續使用土地,因而應當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

二、徵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如果國家對於百姓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徵收的,將需要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相應的補償。徵地補償的計算方式與賠償項目在國家的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執行。徵地是為了更加高效的利用國家的土地資源,因此需要百姓的全力配合,使徵地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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