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建築物 - 土地使用權的相關內容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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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問題一直是受到人們廣泛關注,我們一般不管是商業用地或者居民用地,工業用地其土地使用權都是有規定的使用年限的,並且土地使用權出租是不能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的,那麼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的詳細內容有哪些呢?具體的相關規定又是什麼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下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的一些具體內容。

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的相關內容介紹

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租不是單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賃關係由雙方通過訂立租賃合同確定。

隨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國土地出租存在着兩種不同的方式。一是國有土地租賃;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出租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複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當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時,其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賃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為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 由於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權利,期限通常較短,投資相對較少,方便靈活,出租人則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因而土地使用權出租十分普遍,具體形式也有多種多樣。如商業櫃枱出租、各種鋪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的法律特徵。

用於出租的地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設定在法律允許的地塊上,如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出租的條件是出租人對土地的開發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租雙方當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達成協議。

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權須依法申請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有國有土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出租 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通過以上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於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有了一定的瞭解吧,可以看出不是我們想出租建築物就可以出租的,首先要有人民政府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有合法手續的和產權證明的要依法申請,如果出租地上的建築物,那麼其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為了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一定要多瞭解相應的法律法規,合理合法的出租建築物,保障自己的權益不收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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