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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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工商業發展迅速,由此產生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問題增多。在我國,建築所有權可以歸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但是建築物的土地使用權卻歸國家所有,人們享有的只是一定年限的使用權。那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怎麼辦,什麼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小編在這為您做簡單的闡述。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怎麼辦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怎麼辦

1、在權利性質上,土地使用權與建築所有權是相互獨立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不能相互替代的,各具價值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屬於民法上的用益物權,是以取得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的物權。而房屋所有權屬於自物權,也即所有權,可以一發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且國家把土地和房屋作為兩類不同的資源和生產資料、生活資料,設立了不同的部門進行管理。

2、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有依附關係。土地是任何房產的基礎,是土地上建築物的本質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利用該土地,如果對土地沒有使用的權利,就無權在該土地上建房或使用房屋,因此離開了土地的建築物是空中樓閣。房屋產權的取得必須建立在已經一發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抵押人對房屋產權或土地使用權中的一種權利的處分,往往會涉及到另一種權利的變動。

3、我國立法是堅持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的主題應為一致的立場。因為只有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的主題保持一致,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種糾紛。為了要達到這種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的合一,必須要求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土地使用權也一併移轉,最終使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為同一人。但是隨着近年來對資源利用的效率的提高和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土地之上房屋的多層性、單元性以及分層分單元使其權利結構呈現極為複雜的餓狀態,使得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性出現了例外情況。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二、什麼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係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經過小編的闡述,想必大家已經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怎麼辦及什麼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有了簡單的認識。實際上若是發生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衝突,《民法典》(.1.1生效)雖有規定,但也不是很具體,所以要優先考慮建築物所有權人的重要地位,延長土地使用時間。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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