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證規定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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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證規定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證規定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

1、受理申請材料

2、審核材料

3、校準登記

4、頒發證書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指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由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權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範圍。

二、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區別

(1)所有者不同:集體所有、國家所有

(2)使用者不同:集體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該村集體的村民或企業,國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3)土地用途不同:集體建設用地只用於建設村民或村集體生產、生活所需的用房,國有建設用地可用於居住、工業、商業、娛樂、辦公、旅遊、綠化景觀等建設(用途廣泛)

(4)使用權類型不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撥用宅基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出讓、租賃、授權經營等

(5)使用年限不同:集體建設用地沒有使用年限,國有建設用地有使用年限(劃撥土地除外)

三、土地使用證的作用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

《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在和政府部門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後,對於土地使用權人來説就應該及時的到國土部門去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了。因為單純的憑藉土地出讓合同是沒辦法證明自己的相關合法權益的,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週期要比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短一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登記費由辦證部門直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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