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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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合法嗎

政府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合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管理,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經相關部門批准方可出資

二、什麼叫土地使用權出資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三、法律特徵

(1)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必須依法審批;

(2)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受範圍限制;

(3)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前必須進行地價評估,估價結果要備案;

(4)作價出資(入股)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作價出資、租賃或抵押;

(5)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與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簽訂委託持股合同。

四、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的土地資產必須辦理地價評估,經省國土資源廳立項後,由具備A級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出具規範的土地估價報告;

(二)企業應當根據土地資產狀況和地價評估結果,會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

(三)土地估價結果和企業擬訂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市土地行政豐管部門初審後,報省國土資源廳核准、批准;需報國土資源部批准的,必須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後上報;

(四)企業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批准文件及《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和《委託持股合同》、《土地使用合同》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國土資源廳有權予以糾正或取消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

(一)未按照規定全額、及時繳納土地收益的;

(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超越委託、授權範圍配置土地;

(三)土地資產重新配置後未按照規定報省國

(四)未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供土地資產營運情況年度報告的;

(五)出現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政府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才可出資,由此可以看出國家對政府的出資行為的態度。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地方政府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現象很常見,政府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一種重要的手段,同時在實施條例中也對不予出資的行為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對於沒有經批准的土地出資,省國土管理廳有權依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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