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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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是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但是國家為了建設和發展,也會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徵收利用,然後給予農民各種形式的補償,那麼我國的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讓我們仔細瞭解一下相關知識。

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一、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條例內容是什麼

第二十五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農村宅基地被徵收能補償多少錢

(一)土地補償費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二)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三)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四)徵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徵地情況。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徵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徵地聽證。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徵地補償協議,並將協議作為徵地報件必備件附徵地卷一同上報。

5、公開徵地批准事項。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徵地批准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徵地所在村、組公告徵地批准事項。

6、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ZF批准後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徵地集體組織內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五)徵佔林木補償標準

1、林木補償標準

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⑵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⑶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⑷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後林木補償標準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未成林每畝86600元;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

4、林業設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關於徵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市場化補償的指導意見(試行)》。《意見》明確,通過動態調整被拆除房屋的補償標準,實施安置房供應市場化定價,鼓勵被補償人選擇貨幣補償,進一步理順貨幣補償與產權房屋調換的關係,促進住房資源優化配置和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關於被拆除房屋的補償標準,《意見》要求,各區縣應動態調整徵地房屋補償標準,確保被拆除房屋貨幣補償單價與同區域動遷安置房的市場單價基本相同。房屋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單價,由區縣徵地事務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估價機構根據市場情況實時評估;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同區域內動遷安置房上市交易時的土地使用權價格制定並公佈。各區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上述土地使用權基價和價格補貼標準,原則上3年必須調整一次。

關於安置房屋的定價機制,《意見》提出,原則上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供應單價應與同區域動遷安置房的市場單價相同;在定價方式上,安置房屋供應價格應符合本市關於動遷安置房源定價管理的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安置房用地出讓時應以同區域動遷安置房上市交易時的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底價,且不得低於同區域住宅用地的基準地價。各區縣應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安置房用地出讓底價。

關於原房屋人的補償方式,《意見》強調,在繼續實施貨幣補償、產權房屋調換或貨幣補償與產權房屋調換相結合的多種補償安置方式基礎上,通過設定合理的自行購房補貼並嚴格控制安置房供應面積,鼓勵被補償人選擇貨幣補償。在自行購房補貼的設定上,為鼓勵被補償人在安置房滿足自住後選擇貨幣補償,促進住房資源合理利用,各區縣可採用一項目一標準的方式設定合理的自行購房補貼,納入房屋補償安置方案,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在安置房供應面積的控制上,選擇產權房屋調換的,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被拆除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或建房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

注:不同的省份房屋徵收補償價格是不同的,被拆遷人可以在當地人民政府查詢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城鄉一體化的發展越來越快,所以對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的徵收範圍也越來越廣泛,那麼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也會根據具體徵收情況來進行,徵收土地一方面是為了加快新農村的發展,另一方面是將我國的土地資源最大合理化,避免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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