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是什麼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已被徵收為國有土地上原集體建設用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徵收與補償,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對被徵收人重新調整宅基地或者集體建設用地。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5、47條規定,國家可以按審批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建設用地,並對地面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公平補償。
三、職責分工及原則
1、縣土地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建設用地及地面建築物的徵收與補償工作以及集體建設用地徵收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縣建設部門指導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的徵收與補償工作。
屬地人民政府具體組織集體建設用地及地面建築物的徵收與補償工作及宣傳解釋工作。
屬地人民政府可以將房屋徵收與補償中相關技術或勞務服務委託社會組織,按合同約定支付技術、勞務服務費用。
2、縣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3、相關税費優惠政策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規定執行。
四、補償與安置程序
1、縣人民政府成立縣國土、建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與的徵收與補償領導小組,指導集體建設用地及地面建築物的徵收與補償工作,縣國有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籌措補償與安置資金存入銀行專用賬户,縣建設部門審查上報縣人民政府研究啟動補償與安置程序。
2、屬地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集體建設用地及地面建築物的徵收與補償工作及宣傳解釋工作。
3、縣土地主管部門憑政府部門有關批准文件和規劃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附用地紅線圖)確定房屋徵收範圍,被徵收人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户口遷入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仍按原房屋狀況和使用性質進行徵收補償。
4、屬地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登記,並適時公佈調查結果。
5、屬地人民政府擬定房屋補償與安置方案(包括補助與獎勵措施),上報縣人民政府。
房屋補償與安置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徵收範圍、實施時間、徵收依據、安置方式、房屋貨幣補償價款的確定原則和支付方式、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地點等情況以及選房原則、回遷政策、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的標準、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和確定辦法、簽約期限、房屋補償與安置費用測算等。
6、屬地人民政府將經充分論證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縣國土部門,縣國土部門應當會同縣發展改革、建設、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屬地人民政府將審核通過的補償與安置方案公佈並徵求公眾意見。徵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7、屬地人民政府公佈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
8、屬地人民政府應當於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期滿後7日內,按有關規定完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縣國土部門備案。
9、屬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前,應當將房屋徵收決定的以下有關材料報縣國土部門審核:
(1)發展改革部門對建設項目的批覆文件;
(2)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土地預審意見;
(3)規劃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規劃方案或建築單體方案;
(4)審核通過的徵收補償方案書面文件及被徵收人意見反饋和方案修改、公佈情況;
(5)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備案批准文件;
(6)徵收補償資金監管協議和存儲證明;
(7)其他需要提報的材料。
10、縣國土部門應當組織縣發展改革、建設、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核,並給予批覆。審核通過的,屬地人民政府經縣政府同意發佈房屋徵收公告,並附經審定的房屋補償與安置方案。縣國土部門徵收集體土地決定同時一併公告。
11、房屋補償與安置資金應當專門用於房屋補償與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屬地人民政府在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監督下負責對房屋補償安置資金統一管理,統一結算。
12、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則由縣建設部門在報名的評估機構中推薦3個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開抽籤確定。屬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抽籤前5日內在徵收範圍內公告抽籤時間和地點。抽籤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13、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地產估價規範》(GB/T50291-1999)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被收購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鑑定。
14、被徵收人選擇補償與安置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
15、屬地人民政府與被徵收人訂立房屋補償與安置協議。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途徑等事項。
16、屬地人民政府向被徵收人支付房屋補償的價款、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被徵收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17、補償與安置協議簽訂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按合同約定)。
18、屬地人民政府應建立房屋徵收與補償檔案,並將分户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19、屬地人民政府組織對被收購房屋的拆除工作。
五、其他
1、被徵收人住宅被徵收後,不管他處有沒有住宅,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原址產權調換的,根據同房同價原則,按國有土地上被徵收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重新調整安排被徵收人宅基地或者但他處有但尚未建設,被徵收人必須放棄宅基地。
被徵收人住宅被徵收後,他處有宅基地尚未建設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對被徵收人重新調整安排宅基地的,即對被徵收人實行遷建安置的,對集體土地上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按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房屋重置價格按縣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2、對被徵收人實行遷建安置的,徵收人應當根據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安置面積,提供遷建安置用地,屬地人民政府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遷建用地的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或者支付相應的建設費用;被徵收人按有關規定辦理遷建用地手續和建房審批手續。
3、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徵收標準按江蘇省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