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賠償標準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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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賠償標準項目有哪些?

土地賠償標準項目有哪些?

1、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針對土地所有權給予的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法律規定歸集體,即歸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即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土地補償費按土地畝數計算,標準為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該項費用以被國務院2004年28號決定解禁,准許集體組織內部進行分配。具體分配辦法各省有不同的規定,有的省市還沒有具體規定。但主要原則是村民自制原則,由村民2/3以上決定分配方案。

2、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針對土地使用權、農民生活來源給予的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歸土地承包户,即農民個人,如果同意集體統一安置安置補助費則歸集體統一使用。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為,每一個需要安置的人員補助費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補償是針對財產所有人的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歸財產所有人。標準由省級政府授權給設區的市政府制定。

二、 《徵地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 徵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經依法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位置、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徵地範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 在徵地期限內,公安、工商、房產、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户口遷入、分户、發放營業執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在徵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由公安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被徵收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築物的合法證件。

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第十六條 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七條 徵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徵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徵地方的名義將其徵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户儲存。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它費用

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徵地統一年產值綜合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國家為了加強經濟發展,提升基礎設施建設,可以對相關土地進行開發與利用,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土地的賠償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特別是對於土地賠償標準的認定應當積極做好相關決定,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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