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土地使用權税費具體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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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現代化與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們身邊的房屋也是餘額件越高,也越來越精緻了。不管建什麼土地是是第一關鍵所在,有的時候我們會發現很多人把自己手裏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去,那麼受讓的一方要交什麼費用呢,受讓土地使用權税費具體的標準是什麼呢?

受讓土地使用權税費具體的標準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受讓方的税費

1、城鎮土地使用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税依據,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繳納。

2、印花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税依據,按0.5‰的税率徵收印花税。

3、契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為計税依據,以3%税率徵收契税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地方税務機關批准。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税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1、營業税=營業額×5%(若轉讓方能提供原購置土地的發票,按轉讓土地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税,否則按轉讓收入全額計徵);根據財税[2003]16號文,單位和個人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2、城建税=營業税税額×5%;3、教育費附加=營業税税額×3%;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税依據。土地增值額為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減去税法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以增值額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税率。具體計算公式為: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的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轉讓土地使用有關的税金等。5、個人轉讓房屋計徵個人所得税時,應按有關公式計算,按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應納税所得額乘以20%的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6、印花税:根據財税[2006]162號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算繳納印花税。税率為萬分之五。

以上就是對於受讓土地使用權税費具體的標準是什麼?這一問題的具體的回答,其實從上述文章中我們可以發現要繳納的税費還真是不少。每個税費都有相對應別的計算標準,以及相關的法律説明。相信看到這裏,你心中的疑惑已經得到了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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