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徵地拆遷及社會環境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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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徵地拆遷及社會環境工作實施方案

高速公路徵地拆遷及社會環境工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與工作原則

(一)徵地工作本着“依法實施,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兼顧國家、農村集體和被徵地權益人三方利益

(二)本次徵地工作由市政府負責統一組織協調,鎮政府具體實施,各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開展工作。徵地工作應做到責任明晰、任務明確、督查到位,按時完成,並自覺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羣眾及社會輿論監督,確保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久生計有保障,在最短的時間內生產、生活秩序得到正常恢復。

二、徵地拆遷的範圍

根據項目業主提供的至高速公路工程(段)勘測定界圖,段長度為36.28公里,永久用地徵地面積3454.41畝。其中,鎮範圍內931.42畝,項目徵地拆遷由永久用地和臨時用地兩部分組成。

(一)永久用地部分。

權屬情況為國營上埇林場79.15畝(國有土地)、鎮人民政府3.08畝(國有土地)、上埇城鎮用地48.34畝(國有土地)、鎮上埇林場17.86畝(國有土地)、上埇林場28.38畝(國有土地)、集體土地667.52畝,未明確用地單位國有土地87.09畝,實際徵地面積以現場勘測面積為準。涉及的權屬村委會有5個,分別是上埇村委會、禮都村委會、田頭村委會、龍池村委會、棉寨村委會。改移道路、道路連接線、溝渠涵洞順接用地以及有可能發生的擴補徵部分,根據實際用地需要確定。

(二)臨時用地部分

1、大型臨時用地:拌合站、取棄土場、堆料場、制樑場等為大型臨時用地

2、小型臨時用地:施工便道、工棚等為小型臨時用地。

臨時用地採用租賃方式有償使用。

永久用地徵地面積及臨時用地面積以勘測定界圖的數據為準。

三、徵地和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按10.8468萬元/畝的標準進行賠償,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用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根據市政府十四屆55次常務會議紀要要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含房屋徵收補償和墳墓補償)補償費實行包乾,標準為3.6萬元/畝,其中3萬元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0.1萬元為工作經費,0.5萬元為徵地獎勵費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按瓊府[2015]3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補償,包乾費用按徵地面積由市國土資源局撥付給鎮政府,由鎮政府平衡統籌使用。

(三)按照市政府十四屆43次常務會議紀要要求,徵收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按照15萬元/畝的標準進行補償,依法收回農村集體使用的國有荒地、沿海灘塗,給予“安置補助費”補償。

(四)依法徵收農民集體土地及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用地涉及地上建築房屋及附着物的,按市政府批准最新的城市建設房屋參考基價及市政府批覆的補償標準執行。需要評估補償的,按評估價格進行補償,房屋徵收安置按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執行。

(五)墳墓按2500元/個標準補償,特殊墳墓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處理。

(六)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省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瓊府[2013]21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海府[2015]103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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