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新套路套路—以危房改造代替徵收這種做法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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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方新套路套路—以危房改造代替徵收這種做法可行嗎?

徵收方新套路套路—以危房改造代替徵收這種做法可行嗎

是不可行的;

以危房改造代替房屋徵收,徵收方的目的是想不對被徵收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這種徵收方式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當事人可能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解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危房的補助對象與補助標準

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重點是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户、低保户、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户。各地要按照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户解決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執行農户自願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等補助對象的認定程序,規範補助對象的審核審批。同時,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將補助對象基本信息和各審查環節的結果在村務公開欄公示。縣級政府要組織做好與經批准的危房改造農户簽訂合同或協議工作,並徵得農户同意公開其有關信息。

綜合上面所説的,不合法的徵收一般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是以危房改造來代替徵收的話,這種行為完全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所以,如果當事人對決定有什麼不服的,完全是可以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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