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應該怎麼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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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應該怎麼樣量刑?

玩忽職守罪應該怎麼樣量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公共財產、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監禁少於一年。本法其他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其他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官的有關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處理刑事案件的瀆職(1)第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97條規定的“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輕傷9人以上、重傷2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重傷1人以上、輕傷6人以上的;

(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認為“特別嚴重”:

(一)傷亡人數達到前款第(一)項所列人數的三倍以上;

(二)經濟損失在150萬元以上的;

(三)未報告、延誤、謊報、勸告、指示、強迫不報告、新近報告、謊報,造成繼續、擴大、延誤救援工作的損失後果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的;(五)其他特別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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