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房屋徵收程序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一、申請徵收房屋程序

2021房屋徵收程序

(一)公共利益項目建設單位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房屋徵收申請在提出房屋徵收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文件(發展改革部門核發);

2.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文件(國土資源部門核發);

3.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城鄉規劃部門核發);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核發);

5.房屋徵收補償資金證明文件(財政部門或金融儲蓄機構出具)。

(二)對建設單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

房屋徵收部門在接到房屋徵收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徵收房屋事項的審查工作。

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程序

(三)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房屋徵收部門審查通過房屋徵收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起草並送達相關單位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相關手續通知書。

(四)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房屋徵收部門與委託的徵收實施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簽訂委託協議書。

(五)徵收補償費足額到位

1.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編制房屋徵收補償費用概算;

2.房屋徵收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對概算進行審核;

3.建設單位根據房屋徵收部門要求,在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補償費用匯入專户存儲。

(六)對房屋調查登記並依法處理未經登記的建築物

1.房屋徵收部門組織房屋登記機構、國土資源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及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等單位,對徵收範圍內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登記;

2.城鄉規劃部門依法對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房屋徵收部門;

3.房屋徵收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徵收範圍內發佈被徵收房屋的調查結果。

(七)上報徵收補償方案

1.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2.房屋徵收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審核及修改; 3.房屋徵收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向政府報送徵收補償方案。

(八)組織對徵收補償方案論證

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房屋徵收、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信訪、政府法制等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充分論證和修改。

(九)公佈徵收補償方案

1.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佈徵收補償方案,並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少於30日;

2.房屋徵收部門做好意見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徵求意見期滿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房屋徵收部門向政府提交徵求意見和補償方案修改情況的報告。

(十)公佈徵求意見和補償方案修改情況

房屋徵收部門以政府名義在2個工作日內公佈徵求意見情況和徵收補償方案修改情況。

(十一)依法召開聽證會

1.舊城區改建項目半數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召開聽證會;

2.房屋徵收部門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徵收補償方案。

(十二)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1.房屋徵收部門按照政府要求,依據《許昌市關於對涉及羣眾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進行信訪評估的實施辦法》(許辦〔2007〕35號)等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在2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區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意見;

2.涉及房屋徵收户數在100户以下的(含100户),由市、縣(區)長審批;户數在100户以上的,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三、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程序 (十三)發佈房屋徵收公告

房屋徵收部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徵收房屋範圍內發佈房屋徵收公告,並在新聞媒體發佈公告。

(十四)做好宣傳解釋

房屋徵收部門及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向被徵收人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四、房屋徵收補償程序

(十五)選擇房地產評估機構(7個工作日)

1.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示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併發布選擇評估機構公告;

2.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協商確定估價機構;

3.協商不成的,由多數被徵收人決定估價機構,也可以採取投票、抽籤、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估價機構。

(十六)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10個工作日)

1.估價機構選派3名以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實地查勘;

2.依法確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

(十七)申請複核評估及鑑定

1.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2.估價機構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並出具複核報告;

3.當事人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複核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

4.當事人從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專家名單庫中選取3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鑑定小組,對估價報告進行鑑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鑑定意見。

(十八)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

1.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與被徵收人核算徵收房屋補償費等;

2.協商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具體補償與安置事項;

3.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書面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十九)先補償後搬遷

1.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按照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約定,完成對被徵收人的補償事項;

2.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事項,並及時向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交付被徵收房屋。

(二十)對建築物實施拆除

1.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委託具有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或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單位,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定,對建築物實施拆除;

2.施工單位採取圍擋作業等安全措施,對建築物進行拆除,並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對建築物拆除任務。

 五、達不成補償協議糾紛的處理程序

(一)作出補償決定

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或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1.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2.經政府法制部門把關後,市、縣(區)人民政府研究作出補償決定。

(二)發佈補償決定公告

房屋徵收部門及時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告補償決定。 (三)申請強制執行

1.非訴訟案件強制執行。被徵收人在接到補償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補償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起訴訟,又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⑴房屋徵收部門代政府起草《強制執行申請書》; ⑵經政府法制部門把關後報政府審批; ⑶市、縣(區)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並提交徵收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實行產權調換的,提供安置房屋和週轉房的位置、面積等資料。

六、達成補償協議後糾紛的處理程序

(一)房屋徵收部門或被徵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對補償協議糾紛案件的判決書生效後,被徵收人拒絕履行的,市、縣(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房屋徵收信息公開程序

(一)建立房屋徵收補償專項檔案

1.房屋徵收項目完成後15日內,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向房屋徵收部門移交補償協議等相關文件、資料

2.房屋徵收部門歸集徵收補償協議等文件、資料,按規範化標準建立健全檔案資料。

(二)向被徵收人公佈分户補償信息

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分户補償信息。

(三)審計機關公佈審計結果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