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領養協議的時候要注意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一、簽訂領養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領養協議的時候要注意什麼

(一)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但如果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二)登記與公證。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序。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民法典》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三)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二、殘疾人能否領養孩子

殘疾人領養孩子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五週歲。

有幾種特殊情況除外,即被收養人是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此條的約束,繼父母領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如果收養人無配偶的男性領養女孩,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無子女。

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

關於這點要看殘疾人傷殘的程度,如果收養人自己都不能生活自理,那麼對被收養人是沒有保障的,如果殘疾人傷殘的程度輕微,換句話説傷殘不影響他的正常生活,能夠給被收養人營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空間,對被收養人身心健康能得到很大的提高,那麼就這一條件是可以領養的。

實踐中,即使是殘疾人只要滿足了《民法典》中的條件,那也是可以領養小孩的,只不過在領養的時候,為避免出現糾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