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時需要提交土地糾紛情況説明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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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時需要提交土地糾紛情況説明書嗎?

起訴時需要提交土地糾紛情況説明書嗎?

起訴時並不是必須需要提交土地糾紛情況説明書,必須要提交的材料一般如下:

1、起訴狀,也稱起訴書,這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要提交的,起訴狀正本1份,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即有幾個對方當事人就提交幾份,然後再加上給法院的1份。)

2、證明當事人身份的材料。

需要提交:身份證的複印件1份,沒有身份證的,也可以提交臨時身份證複印件和户口本複印件。

如果有對方的身份證或户口本複印件,也可以一併提交。如果確實沒有,有對方的姓名和住址的,在起訴狀中寫明即可。

3、證明自己訴訟請求的基本證據。

需要提交:證據的複印件各1份,按具體案件不同而不同。原件一般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再提交。

4、授權委託手續。

如果受託了是律師作為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權委託書1份和律師事務所的公函1份。

如果委託了非律師作為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權委託書1份及受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1份。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土地糾紛發生之後怎麼辦

(一)協商解決。即由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爭議雙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爭議的土地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簽定書面協議,並送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調解解決。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向當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先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調解人員署名並加蓋調解機關的印章。

(三)政府處理解決。當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但在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四)行政複議解決。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在性質上屬於土地確權行為,即屬於政府的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所以,如果當事人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通過複議方式解決爭議。

(五)行政訴訟解決。如果當事人對有關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由於行政複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所以,當事人如果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也可以不經行政複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採取協商、調解的方式都不能確定一個雙方當事人都認可的方案的情形,土地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選擇收集相關材料、書寫糾紛後,向當地有管轄土地糾紛資格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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