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説明書什麼情況下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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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説明書什麼情況下寫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説明書什麼情況下寫?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説明書是當我們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不想在該單位繼續做下去的情況下寫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説明書怎麼寫文中有具體的範文,同的情況,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説明書寫出來也不一樣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們是跟單位協商好了,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上,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説明的原因是由許多的,作為勞動者一定要選則對自己有益的原因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因為勞動者自身有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是不能夠得到相關的經濟補償的,並且在應聘新工作時會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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