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的常見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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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糾紛的常見情況有哪些?

土地糾紛的常見情況有哪些?

1、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

2、爭佔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閒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3、建房户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4、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係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

5、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6、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案件。

二、土地糾紛處理的辦法有哪些?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糾紛起訴流程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實行公開審理。對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將在開庭三日前通知雙方當事人。

2、開庭審理大致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評議,宣判等幾個階段。如果您提出迴避申請,你需要説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請或者申請被駁回,庭審將繼續進行。

3、在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自己的請求和主張,按順序分別舉證、質證。質證是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説明和辯駁。

4、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或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爭議焦點,圍繞全案事實、法律責任等發表意見。

5、在評議、宣判階段,合議庭或審判員將對庭審情況進行總結,對雙方當事人發表的意見進行評議,表明是否予以支持,並闡明理由。

6、如果您是原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7、作為當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訴訟階段,您都可以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如果不同意調解或未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將繼續審理並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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