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立項徵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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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項徵地流程:
1、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要向國務院申請,其餘土地徵收需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備案;
2、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3、被徵收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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