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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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修路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1、修路佔地補償標準,各省不一。需查詢當地省政府出台的徵收政策與補償標準。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修路的徵收範圍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1、國道不少於20米;

2、省道不少於15米;

3、縣道不少於10米;

4、鄉道不少於5米。

5、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於30米。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1、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

2、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

3、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

4、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三條,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採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要致富,先修路,是全體人民的基本想法。國家大力發展農村建設的同時,便要積極打通城市與農村道路,這就涉及到了土地被佔有的補償問題,具體金額將根據不同地區、土地不同類型決定。土地賠償都會進行公示,如有疑問,可向當地土地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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