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強行徵收土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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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強行徵收土地怎麼辦?

遇到強行徵收土地怎麼辦?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因此,當遇到強行徵收土地,侵犯了公民的權益時,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提起行政訴訟應注意什麼

(一)不能對抽象的行政行為提出起訴。

(二)注意複議前置的情況

對某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法律規定必須要先向作出該行為的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複議請求,不服複議決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些行政行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可參看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注意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的時效方面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四項:

1、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是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注意被告主體的問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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