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莊西塘河村徵收土地的公告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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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勾莊西塘河村徵收土地的公告主體是誰?

勾莊西塘河村徵收土地的公告主體是誰

《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1款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3條規定: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4條規定: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二、農村集體土地徵地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1、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2、土地徵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分為青苗補償標準和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

①青苗補償標準: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②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税。

所以,在勾莊西塘河村的縣縣政府沒有出台方案之前,村民們從其他小道消息上聽來的這些徵地事宜都有可能是不準確的。另外,因為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大多數都是和耕地的年產值有着至關重要的聯繫的,所以,勾莊西塘河村的徵地補償的標準也是政府部門共同協商以後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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