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期間拆遷人能不能實施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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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期間拆遷人能不能實施拆遷?

訴訟期間拆遷人能不能實施拆遷

根據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決定》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週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由此可見,法律對於訴訟期間的拆遷實行的是有條件的不停止執行原則。即一般情況下,訴訟期間應停止實施拆遷,但是如果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週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一方面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則體現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城市的規劃建設、城區改造以及拆遷工作本身的順利進行的立法精神。

當事人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行政裁決不服的或者對人民政府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在訴訟期間,為了保證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城市建設項目必須如期開工。已經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週轉房的,先執行行政裁決或者拆遷決定不影響被拆遷人正常生活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定的執行。依據行政裁決或拆遷決定,進行強制拆遷後,如果人民法院判決行政裁決或者拆遷決定錯誤,由此給被拆遷人造成的損失,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給予賠償。

二、訴訟期間實施拆遷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上文講述,在拆遷人已經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或者週轉房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行為的執行。在這裏要注意,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這是指拆遷當事人之間已經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拒絕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不僅嚴重影響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而且可能影響到其他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是指拆遷人要對被拆遷人提供安置用房、週轉用房或給予貨幣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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