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公司違法拆遷 - 能被定罪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一、拆遷公司違法拆遷,能被定罪嗎?

拆遷公司違法拆遷,能被定罪嗎?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拆遷公司違法拆遷房屋能不能被定罪,要依據具體的拆遷行為而定,如果造成嚴重財產損失或者人員死亡的,是會構成犯罪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非法強拆的民事責任

開發商、拆遷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民事權利,拆遷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拆遷人應當就人身、房屋等財產的損害賠償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成立,拆遷人則須承擔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的責任,其他財產損失以及可能發生的精神損害也應予以賠償。

1、拆遷人採取停水、停氣等手段干擾居民正常生活,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在拆遷人毀損被拆遷人的財產,或造成被拆遷人身體的傷害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應當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拆遷公司是可以對房屋進行拆遷的,但是不能進行違拆,需要按國家的條例來進行辦理,在進行拆除之前就要把拆遷的政策還有補償的方案全部進行公告,讓被拆遷者有知情權、參與權,從而監督拆遷公司是否在做違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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