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徵收土地留地安置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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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徵收危及到被徵地者的合法權益,雖然在土地被徵收後被徵地者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費,但大多數人也因為政府的徵地行為而喪失的家園,一時之間無法找到安置之處,所以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相關的安置辦法,有相關部門監督執行。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江西省徵收土地留地安置指導意見的相關信息。

江西省徵收土地留地安置指導意見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徵地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區)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徵地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主動公開)

關於進一步規範徵地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省國土資源廳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認真開展徵地工作,妥善安排被徵地羣眾的生產生活,保障了各類建設用地。但隨着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一些地方在實施徵地過程中存在不履行徵地程序、徵地補償標準不落實、補償安置不到位等情況,侵害了被徵地羣眾的合法權益,由此引發不少徵地信訪甚至羣體事件,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徵地管理工作,嚴格依法履行徵地程序,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穩妥有序推進徵地前期工作

(一)制訂徵地工作方案。根據地方經濟發展需要,對擬成片徵收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申請經審查受理的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擬訂徵地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批准。

(二)發佈徵地告知書。徵地工作方案經批准後,市、縣政府發佈徵地告知書,由本級國土資源部門送達到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在被徵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組的公共場所張貼,以拍照等方式保存,同時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網站上公佈。其內容主要包括擬徵地的用途、範圍、面積、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徵地工作機構、辦公地點、工作時限等。

(三)土地勘測定界。擬成片徵收的土地,根據市、縣規劃部門出具的徵地紅線圖,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委託具備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實地勘測(規劃區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根據項目有關批准文件,可由項目業主委託),製作土地勘測定界成果。

(四)調查確認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鄉(鎮)政府,組織村委會、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產權人,對被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簽字確認。

(五)擬訂徵收土地方案。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擬訂徵收土地方案,其內容包括擬徵收土地的用途、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口安置辦法等。

(六)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鄉(鎮)政府擬訂。其內容主要包括徵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權屬、數量、徵地補償費的標準、金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具體安置措施等。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由市、縣人社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和鄉(鎮)政府擬訂。其內容主要包括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權屬、地類;涉及家庭户數及安置農業人口的數量;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繳費補貼標準、享受繳費補貼人數、繳費補貼資金總額以及資金籌措渠道和其他保障措施等。

(七)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預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報經市、縣政府同意後,分別由國土資源部門和人社部門在被徵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組的公共場所張貼,以拍照等方式保存,同時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網站上公佈。自預公告之日起20日之內,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不同意見的,可向鄉(鎮)政府或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和人社部門反映。各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受理。

(八)組織徵地聽證。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按規定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聽證權利。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申請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組織聽證。對放棄聽證的,應留存放棄聽證證明材料。對公告和聽證收集的意見,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和人社部門應認真研究,修改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報市、縣政府批准。

(九)協商簽訂徵收土地協議。由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協助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權利人,協商簽訂徵收土地協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償協議。

二、依法依規實施土地徵收

(十)徵收土地方案報批。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徵收土地方案等報批材料,經市、縣政府審定後,由市、縣政府按規定逐級報有批准權的政府審批。

(十一)發佈公告。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在收到徵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將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用途,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及其他屬於徵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予以公告,同步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

(十二)及時支付徵地補償費。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應全額支付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

(十三)落實被徵地農民安置措施。用地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和人社等部門要在當地市、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及時落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規定的留地、養老保險等安置措施。

(十四)妥善處理徵地補償標準爭議。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市、縣政府應積極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的,可按《江西省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法》申請裁決。

三、強化徵地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十五)完善徵地工作協調機制。徵地工作事關被徵地羣眾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強化政策落實。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用地報批和土地徵收實施工作。鄉、村兩級要按照市、縣政府的統一安排,協助做好有關征地組織、政策宣傳、羣眾疏導、糾紛化解等工作,確保徵地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十六)切實做好徵地信息公開。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在本部門網站上設置“徵地信息”專欄網頁,並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時全面公開有關征地信息。屬主動公開的徵地信息,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後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主動公開;屬依申請公開的內容,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窗口,辦理徵地信息依申請公開答覆工作。自2015年4月1日起,經依法批准的徵地,其相關信息應在專欄網頁上公開。

(十七)切實保障被徵地羣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市、縣政府徵收土地時,要依法吸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羣眾參與土地調查確認、聽證和簽訂徵地協議等過程,充分聽取被徵地羣眾的意見,確保被徵地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對羣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不得強行實施徵地。要及時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防止出現拖欠、侵佔、截留、挪用等問題,特別是不得從中安排徵地工作經費。

(十八)加強徵地批後監管。用地未批准之前,應保持地塊現狀,不得影響耕種,不得動工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規定及時將批後實施情況報省國土資源廳和國土資源部備案。省、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徵地實施督查制度,不定期開展徵地批後實施情況督查,確保按批准要求實施徵地。對徵地程序不到位、補償安置和社保不落實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切實維護被徵地羣眾的利益。

雖徵地前期工作的安排,土地的徵收構成以及徵收後的工作都做了詳細的規定。根據該指導意見的規定,國家相關部門職員需要各似其職,以安置好被徵地者為己任,努力維護並加強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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