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掛户”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一、“空掛户”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嗎?

“空掛户”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嗎?

如果只是將户口遷入到集體經濟組織中,但並未在該村實際居住、生產、生活,同時亦未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較為固定並具有延續性的聯繫的,不具有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認定規則有哪些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概念以及其資格的認定問題給出具體解釋,造成相關法規條文不具體和不可執行。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受當地鄉規民約、傳統觀念和歷史習慣等因素影響較大,在某些特殊人羣身份認定上有較大差異,由此引發的問題不利於確權登記工作的順利推進。

在實踐中,各地主要通過三種方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進行界定: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二是制定地方指導性意見,三是按照村規民約進行民主決策。

下面 就簡單梳理下,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認定規則,各地稍有區別。

1、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認定原則:

堅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則;堅持尊重羣眾意願、民主決策的原則;堅持遵循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

2、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認定單位:

堅持遵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以行政村為單位。

3、毫無意義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一輪土地承包時,已經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户及其衍生的農業人口,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4、按照政策進行異地搬遷人員,強泥石流易發區、生存條件惡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況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一)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幾個村合併異地搬遷,且資源性資產帶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遷人員按户籍所在地確認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勞動工齡與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步登記,分段計算。(二)原村已撤制,分散搬遷,但資源性資產未帶走,搬遷人員按户籍所在地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勞動工齡與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步登記,但搬遷前勞動工齡,由現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登記後出具證明,本人持證明回其資源性資產歸屬地的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確認。

(三)原村未撤制,分散搬遷,搬遷人員按户籍所在地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勞動工齡與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步登記,但搬遷前勞動工齡,由現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登記後出具證明,本人持證明回其所屬原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確認。

5、除第四條規定以外的搬遷人員,已將承包土地交回户口遷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按現户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規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取得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未將承包土地交回户口遷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按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規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取得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6、農業户口轉為小城鎮户口的人員,可視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但與農業户籍人員要有所區別,給予半個户籍股,勞動工齡計算到改革基準日。

7、因土地徵佔轉居轉工人員中將勞動力安置費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就業的留職人員家庭人口,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8、因子女頂替由非農業户口轉為農業户口的人員,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9、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在部隊服役的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0、在校學生,農業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的,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1、因婚姻關係外省市人員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的,限於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暫時不能遷入的,以其結婚證為依據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2、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離婚以後户口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且繼續生產生活在本村的農業人口,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3、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服刑人員、勞教人員,享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服刑期不計算勞動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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