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請求支付徵地補償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問: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是一個較為突出和複雜的問題,怎樣理解《農村土地承包解釋》針對不同性質補償費用所作的規定?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請求支付徵地補償費嗎

答:此類糾紛主要集中在城鎮邊緣建設用地需求較大、徵地較為頻繁的地區。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其往往涉及農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矛盾激烈、難於化解的特點。目前,由此引發的涉訴信訪已經在整個涉農信訪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

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三個部分。

《農村土地承包解釋》第22條至第24條規定的基本內容和考慮是:

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徵地農户財產損失的補償,理應支付給承包方;

2、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徵地農户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只要該農户放棄統一安置,該筆費用亦應支付給他;

3、土地補償費系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喪失的補償,其分配主體應當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這也是成員自益權的體現。

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户的原則,制定土地補償費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考慮到土地補償費分配機制的改革趨勢,為使《農村土地承包解釋》的規定能夠與日後新出合的相關規範性文件銜接,《農村土地承包解釋》第24條後段另作了特別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載《人民法院報》,20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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