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補償費 - 如何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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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補償是指國家徵用土地時,農作物正處在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穫,國家應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青苗補償作為徵地補償的一種,關於繳税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即青苗補償費,如何收税?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青苗補償費,如何收税?


1.根據《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277號)規定,納税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徵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税發〔1993〕149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税。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由此可見,青苗補償費不徵收營業税。

2.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徵用土地過程中徵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徵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發〔1997〕87號)規定,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税暫行條例》的“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徵收營業税。依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青苗補償費不屬於按照國税函發〔1997〕87號文件規定應該徵收營業税的情形,而按照國税函〔2008〕277號文件規定屬於不徵收營業税的情形,則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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