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種的青苗,補償卻給了村裏,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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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種的青苗,補償卻給了村裏,這合理嗎?

我種的青苗,補償卻給了村裏,這合理嗎?

集體土地被徵收,全村人説只給青苗補償款給你,地上附着物補償不給你,給村裏,這是不合理的。青苗補償費指的是國家徵收土地時,農作物剛好成熟的階段,國家應當給予土地承包者或者土地使用補償。我國已經在法律的層面,將青苗補償費明確歸村民所有。因此政府就有義務、有責任監督和保障將青發放到被徵收人手中。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在徵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徵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對於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穫的按一季補償。

二、徵地補償方案怎麼制訂和實施?

徵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經依法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位置、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徵地範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在徵地期限內,公安、工商、房產、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户口遷入、分户、發放營業執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在徵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由公安機關辦理。

綜上所述,村民承包的土地被政府部門徵收,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幾項,其中土地補償費由村裏拿,而青苗費和附着物補償費則應該直接給村民。村委會不能剋扣,如果不給青苗費,村民可以去徵地部門投訴反映,依法給自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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