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補償費應該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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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農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大量農業用地被徵用已成必然趨勢。徵地就要補償。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徵地補償費,事關法規的公正以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保障。

農村徵地補償費應該如何分配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實踐中,農民的土地被徵用後,由於土地資源的有限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無法及時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徵地農民,亦無法對需要安置的人員進行安置,通常將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合在一塊,在提留30%後將其餘70%(各地略有差異)分配給村民。如何將這些款項發放到村民手中呢?根據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當前土地補償費的支付有三種情形:以村民小組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小組組織分配;以村民委員會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配;如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後,將分配方案提交徵地單位的,徵地單位也可根據該方案直接將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民。而安置補助費的發放一般是根據法律規定,只能由徵地單位直接支付給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因產權人、種植人相對比較明確,一般不存在很大的爭議,容易產生糾紛的主要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種:一是由分有責任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均分配,無論其承包的責任田是否被徵用;二是誰承包的責任田被徵用,就歸誰所有。在實際分配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常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決定少數人享有或不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利,該部份人如果服從時便能順利分配下去,如果他們不服從多數人決定時極易產生糾紛。

法律已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所以有權參與分配的也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認定的依據一般應以户籍為原則,但户籍又不是惟一依據。在實際分配時應注意區分如下幾種情況:1、為了分配土地補償費,以不正當手段遷入户口,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2、為了成就某種便利條件而將户口遷入,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如許多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就讀條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長為子女擇校而將子女的户口遷入親戚處;3、因在大中專院校就讀而將户口遷出,其父母仍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生產資料為經濟生活保障,為確保其安心學習所必要的生活費用,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4、大中專院校畢業後又將户口遷回,已屬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來源,雖然未將户口遷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應當以户口在本村認定其分配資格;5、已嫁入的婦女,户口已遷入,應查明其孃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責任田,如未收回,其作為農民的合法權益未被侵犯,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6、確係本村新生人口,根據法律規定,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續未辦好而拒絕發放,只要能夠確認徵地補償費產生於其出生之後,就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另外,筆者認為:1、服刑人員的合法財產權利不受剝奪,不應當以其正在服刑為由拒絕發放;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扣留村民的合法財產,確實存在其他糾紛應通過正當途徑、合法程序解決。

對於第二種分配方式,筆者認為:承包人死亡後,繼承人可繼續承包經營責任田,但該責任田被徵用後的補償費,繼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應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須在徵用已死亡的承包人的責任田後調整相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給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根據法律規定,只有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調整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才應當將不少於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當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享受村民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村民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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